各有關單位:
根據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建筑業實施營改增后浙江省建設工程計價規則調整》(建建發(2016)144號文)文件精神,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對營改增后浙江省建設工程施工取費費率進行調整,現將《關于發布營改增后浙江省建設工程施工取費費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號)予以轉發,同時結合杭州市實際補充規定以下內容,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營改增后,杭州市采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建設工程,民工工傷保險費率調整為0.122%,計算規則不變。
二、調整《杭州市地鐵工程預算定額》(2010版)施工取費費率,費率標準詳見附件一。
三、調整《杭州市交通設施工程施工費用計算規則》(2012年修訂)施工取費費率,費率標準詳見附件二。
四、附件一、附件二適用于增值稅采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建設工程。
五、除本通知上述規定外,其余均按《關于發布營改增后浙江省建設工程施工取費費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號)執行。
附件一、《杭州市地鐵工程預算定額》施工取費費率表
附件二、《杭州市交通設施工程預算定額》施工取費費率表
杭州市建設工程造價和投資管理辦公室
2016年4月28日